把国家的东西卖出去
政府说要退出市场,却在决定谁能进入市场时变得更有力量
一九八七年,林吉祥走进吉隆坡高等法院,要求法官踩下刹车。
他要阻止的不是一辆车。
而是一条从马来西亚北端通往南端的大道。
工程部长已经向 United Engineers Malaysia,简称 UEM,发出意向书。政府准备让这家公司建设、经营和维修南北大道;时任反对党领袖林吉祥则以国会议员、纳税人、驾驶者和经常使用公路的人身份起诉,质疑这项安排的合法性。1,2
官司里最刺眼的,不只是工程规模。
而是 UEM 与 UMNO 的利益关系。
诉状指称,多名同时担任 UMNO 领导人的内阁成员参与讨论把大道交给 UEM,而 UMNO 对 UEM 又有重大利益。于是,一项本来可以用“谁最有能力、谁报价最好”回答的工程,忽然变成另一个问题:
法庭后来没有完整审理这份特许安排是否符合公共利益。
最高法院多数裁决认为,林吉祥没有足够的私人法律利益,也就是没有诉讼资格继续挑战;政府与 UEM 得以推进合约。1,2
一条大道继续向前。
一道关于权力的问题,则留在收费站旁。
国家突然说:不必什么都自己做#
这个故事的前一篇,国家还在成立 HICOM、盖工厂、造国产车。
现在,方向似乎相反。
一九八三年,马哈迪提出 Malaysia Incorporated,也就是“马来西亚公司”理念。按照他的说法,国家可以想成一间公司:私人部门是经济部门,政府是服务部门;两边不应彼此猜疑、互相拖延,而应共同提高国家生产力。5,6
听起来,政府不是要消失。
政府要从柜台后面走出来,和商人坐到同一张会议桌。
同一年,私营化也被明确提出。到一九八五年,经济策划单位发布私营化指南;一九九一年再以《私营化总纲》加速和规范实施。官方列出的目标很完整:减轻政府财政和行政负担、提高效率与生产力、鼓励私人投资、缩小公共部门,并协助新经济政策,特别是发展土著企业。7,8
每一个目标,都能找到现实理由。
新经济政策推行后,政府成立大量公共企业,承担发展、就业和社会重组任务。到了八十年代初,一些机构目标互相冲突、绩效标准模糊,监督也薄弱;国际衰退与财政压力又让政府难以继续独自支付所有大型建设。8,3,4
私营化因此提出一项诱人的交换:
政府少花钱。
企业提高效率。
人民更快得到公路、电话、电力和服务。
可是真正执行时,“卖出去”并不总是字面上的出售。
有时卖股份,有时卖未来的收费权#
私营化可以有很多面孔。
政府部门可以先改造成公司,再把部分股份上市;公共资产可以出售;服务可以外包;私人公司也可以取得数十年的特许经营权,先融资建设,再向使用者收费。
Telekom、国家电力机构、港口和收费大道,走的路径并不完全一样。即使政府降低持股,也可能保留“黄金股”或其他否决权。因此,马来西亚的私营化并不是国家整齐地退出经济,而是国家以股东、监管者、贷款者、担保者和合约授予者等不同身份继续留在场内。7,8,9
南北大道把这种复杂性展示得最清楚。
私人经营者取得建设和收取过路费的权利,政府则提供软贷款,并对交通流量不足和汇率变化等风险作出支持。大道最终在一九九四年投入运作,比原定时间提早完成,成为连接半岛西岸的关键基础设施。9,10
这是一项不能被抹掉的成就。
公路真的建成了。
运输时间真的缩短了。
国家也确实把一项庞大工程从财政困难中推过终点。
但是,“私人建设”不等于“私人承担全部风险”。
当收入来自法律授予的收费权,贷款与风险又有政府支持,这门生意的价值很大程度取决于合约怎样写。谁获得合约、收费多久、何时可以调价、流量不达预期由谁补偿,就不只是商业机密,而是公共财政问题。9,10
这也是为什么一九八七年的官司如此重要。
争议并非只问公路该不该建。
而是问:当全国驾驶者未来几十年都要按合约付费,他们有没有权知道合约为什么交给这一家公司?
政府退出企业,权力没有退出#
在课本式叙述里,国营与私营像跷跷板。
国家少一点,市场就多一点。
马来西亚经验却显示,事情未必如此。
如果政府把一个竞争市场开放给许多企业,价格和服务可能由竞争约束。
如果政府把一个公共垄断交给单一私人经营者,垄断并没有消失,只是换了主人。此时,监管、公开招标、合约披露和利益冲突规则必须比以前更强,否则所谓效率可能只是把公共权力转成私人收入。7,3,9,10
Malaysia Incorporated 强调官员与商人合作,确实可以减少官僚迟延。
但它也模糊了一条重要边界。
政府的工作是为所有企业制定规则。
一旦官员与少数企业家被视为同一间“公司”的伙伴,外面的人就会怀疑:政府仍是裁判,还是已经和某支球队一起讨论战术?
研究马来西亚政治经济的 Edmund Terence Gomez 与 Jomo K. S. 认为,行政权高度集中、政党与企业关系密切,使私营化成为分配政治庇护和经济租金的工具之一。这里的“租金”不是房租,而是企业因为政府创造的稀缺许可、特许权、保护或合约而取得的超额机会。3,4
这不表示每一名获得特许权的企业家都没有能力。
也不表示每一项私营化工程都失败。
它表示评价企业表现时,必须把两种能力分开:
一种是在市场上击败竞争者的能力。
另一种是被政府选中的能力。
要培养土著企业家,还是培养关系企业家#
私营化还有一项公开目标:协助新经济政策,创造能够掌握大型企业的土著企业家。
这有其历史逻辑。
早期新经济政策更多依靠政府机构代持资产、成立公共企业。私营化则试图把资产和机会转给个人企业家,让土著不只成为受薪经理,也成为拥有、控制和扩张公司的资本家。7,8,4
问题是,国家不可能一次扶持所有人。
它必须挑选。
而挑选标准决定最后培养出什么阶层。
如果条件公开、竞标真实、绩效可查,扶持可以帮助新企业跨过资本与经验门槛。
如果条件不透明、风险由国家承担、收益由少数人保留,政策培养的就可能不是敢于竞争的企业家,而是擅长维持政治关系的特许经营者。3,4,10
于是,新经济政策原本为了重组社会、减少族群与经济功能的绑定,到了私营化年代,面对一个尖锐的内部问题:
土著参与增加了。
但是参与机会在土著社会内部,分给了多少人?
一名获得大道、港口或电讯特许权的土著大股东,当然会提高土著企业所有权。
可是一名普通马来小商人、一名垦殖区农民和一名刚毕业的工程师,是否因此拥有相同的上升机会,是另一道题。3,4
族群比例可以告诉我们资产登记在谁名下。
它未必告诉我们财富集中在多少只手里。
那场没有审到底的官司#
回到一九八七年的法庭。
林吉祥取得过临时阻止安排推进的命令,案件随后上到最高法院。最终,多数法官把门槛放在诉讼资格:仅以纳税人、驾驶者和国会议员身份,不足以证明个人法律权利受到特别损害。1,2
从程序法看,这是“谁可以起诉”的争论。
从民主治理看,它留下更大的困境:
如果一份全国纳税人和公路使用者都可能承担后果的合约,不能由一名纳税人、公路使用者和国会议员挑战,那么谁能在签署以前要求法院审查?
案件没有证明所有指控都成立。
也没有证明所有指控都不成立。
它在实体问题被完整检验以前结束。把这一点写清楚很重要:历史不能把未经审理的指控写成定罪,也不能把程序上败诉写成合约已经获得无瑕证明。1,2
那正是这段历史最难处理的地方。
一项工程可以非常有用。
授予工程的制度,仍然可以不够透明。
成果不能自动洗净过程。
过程有缺陷,也不能让已经存在的成果凭空消失。
这一篇的证据,本站要跟你交代清楚#
Malaysia Incorporated 的原意来自马哈迪本人。 本文依据一九八三年八月与十月两场演说,写政府和私人部门共同服务“国家公司”的构想;“裁判与球队”的比喻是本站分析,不冒充他的原话。5,6
私营化不是单一的资产出售。 官方计划和世界银行研究都显示,它包括公司化、股份出售、外包及建设、经营、移交等特许模式,政府也可能保留股权、否决权或风险责任。7,8,9
南北大道的成果与政府支持同时交代。 工程提早完成和改善基础设施来自世界银行记录;软贷款、流量与汇率风险安排也来自同一研究,并由收费公路治理研究补充。本文不把“私人经营”误写成“政府完全没有出钱或担责”。9,10
UEM、UMNO 利益关系与诉讼结果严格按判决和学术研究表述。 正文写“诉状指称”与判决记录可确认的程序事实,不把未进入完整实体审理的主张写成刑事定罪。3,4,1,2
“政治庇护”不是本站凭感觉贴的标签。 这是 Gomez 及 Gomez 与 Jomo 对马来西亚私营化制度的学术分析;本站采用其解释,同时保留工程可以有效完成、企业也可能具备实际能力的区别。3,4,9
本篇 sensitive: true。 上线前,涉及 UMNO、UEM、利益关系、政治庇护、收费权与司法程序的每一句,必须交 Jay 逐句审阅。
下一篇:政府把资产和特许权交到私人手里时,至少公路还在地图上,看得见,也开得到。可是在同一年代,Bank Bumiputra 的一笔笔贷款越过南中国海,流进香港几家房地产公司。后来调查人员追进去,发现有些钱已经找不到了,还有一名审计员再也没能回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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