马来西亚说书
风暴前的四年 · · 第 52 / 106

消失的地方选举

政府设立皇家委员会寻找答案,委员会建议把选票还给人民;最后消失的,却是选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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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ingapore 已经离开。

Konfrontasi 却还没有结束。

而在战争与紧急状态的名义下,一只地方选举的票箱已经先被收走。

政府后来问了一个问题。

然后,它成立一个皇家委员会去寻找答案。

委员会走访、听证、调查,最后交出报告。

答案是:

地方政府应当由人民选出来。

可是选票没有回来。

几年后,一部新法律落下。

它没有说“再等一等”。

它说,所有关于地方政府选举的条文,停止生效。1,2,3

这不是一张选票怎样开动国家的故事。

这是另一张选票怎样从国家里消失的故事。

最靠近家门的政府#

每逢全国大选,学校礼堂变成投票站。

选民进去,选国会议员。

州选举时,他们也选州议员。

可是学校外那条积水的沟渠、住宅区旁堆积的垃圾、店屋的营业执照、门前的停车位,以及隔壁突然申请兴建的高楼,许多都更靠近地方政府的权限。

处理这些事情的地方议员,却不是居民在票箱里选出来的。

根据《1976 年地方政府法》第 10 条,地方政府由市长或主席,加上不少于八名、不多于二十四名议员组成;这些议员由州政府委任。3,1

你可以投票决定谁进国会。

却不能用同一支铅笔,决定谁坐进每天处理你家门外事务的地方议会。

这套制度不是独立那天自然长出来的。

它有一个消失的过程。

一九六五年:先暂停#

一九六四年,马来西亚正面对 Indonesia-Malaysia Confrontation。

紧急状态之下,原定的地方政府选举被暂停。官方给出的背景是国家安全;当时的政治争论则一直追问,暂停究竟只是战争时期的临时措施,还是一扇准备永久关上的门。4,1,2

这里要把两个词分清楚。

最初发生的,是暂停

不是立即写下“从此永不选举”。

一九七二年的国会辩论中,反对党议员回顾,当局此前曾多次表示无意无限期停止地方选举,也曾承诺等待皇家委员会的报告。那是议员在议会中的陈述,不等于所有人都同意他的版本;但它至少保留了当时一个关键期待:停选原本被许多人理解为有待复检的决定。4,1

而复检真的来了。

那份没有救回选票的报告#

一九六五年,政府设立 Royal Commission of Enquiry to Investigate into the Workings of Local Authorities in West Malaysia。

主持人是 Senator Datuk Athi Nahappan。

委员会面对的地方政府并不完美。

当时已有管理失当、滥权与地方行政效能的指控。调查的任务,不是替一个浪漫时代唱赞歌,而是判断这些地方机构应当怎样继续存在。1,2

报告最后提出的方向却很清楚。

州首府的地方政府应由民选代表组成,这项原则也应扩展到州首府以外的地方政府。1,2

这正是整段历史最反常的地方。

如果报告建议废除选举,后来的结果很容易解释。

可是报告建议恢复民选。

选票却仍然没有回来。

一九七一年,National Council for Local Government 决定继续维持暂停。Athi Nahappan 报告的民选建议,被另一套强调行政统一与发展管理的选择压了过去。4,1,2

一扇原本因紧急状态暂时关上的门,开始装上永久门锁。

一九七六年:锁写进法律#

门锁有两个号码。

不是文章编号。

是法律条文:

Section 10。

Section 15。

Section 10 写的是谁坐进地方议会。

答案是:由州政府委任。除了市长或主席,地方议员人数不得少于八人、不得多于二十四人;多数受委者应通常居住在有关地区,并具备地方政府经验、专业或商业成就,或能够代表当地社群利益。3,1

Section 15 写的则是选票去了哪里。

它规定,不论其他成文法怎样写,一切有关地方政府选举的条文,都停止具有法律效力。3,1

注意它的力度。

它不是说“今年不投票”。

也不是说“紧急状态结束后再决定”。

它把选举机制本身按下停止键。

从此,居民与地方议员之间少了一条最直接的线。

地方议员仍可以服务居民。

居民仍可以投诉、请愿、参加听证。

但居民不能在任期结束时,亲手把一名表现不佳的地方议员投下台。

槟城想把票箱搬回来#

几十年后,槟城决定试一次。

二〇一二年,槟州通过地方政府选举相关州法,试图让 Election Commission 为槟岛与威省举行地方选举。

争议一路走进联邦法院。

槟州主张,地方政府属于州权限,联邦法律不应阻止州举行选举;联邦一方则依靠《地方政府法》及宪法中为了统一地方政府法律与政策而赋予 Parliament 的权力。5,6

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,五司组成的联邦法院作出裁决。

槟城没有把票箱带回来。

法院维持《地方政府法》第 10 与第 15 条的效力,并认定槟州二〇一二年的法律与联邦法律冲突。5,6

这场官司说明,今天的障碍不只是一位部长说“不”。

它已经是法律结构。

州政府不能只发一份公告,就让地方选举重新开始。

旧门锁经过联邦法院检验,仍然锁在门上。5,6,3

消失以后,谁还记得#

一项制度消失得够久,人们就会以为它从来没有存在过。

这也许是地方选举故事里最安静、也最彻底的变化。

新一代选民熟悉国会旗帜、州议席和首相人选。

他们收到门牌税单,经过市议会执法人员,等待垃圾车,也在发展规划听证会上表达反对。

可是很多人不会先问:

为什么处理这些事情的人,不需要经过我的选票?

答案不是“马来西亚从来没有地方选举”。

答案是:

有过。

后来暂停。

皇家委员会建议恢复。

政策选择没有接受那项建议。

最后,暂停变成了法律。4,1,2,3

这一篇的证据,本站要跟你交代清楚#

一九六五年的暂停与 Athi Nahappan 委员会,用议会记录、Malaysian Bar 历史梳理及学术论文交叉核对。 国会发言保留当时政治争论,不代表发言中的每项判断都已获政府同意;正文因此把“政府曾承诺不会无限期停选”写成议员在议会中的回顾。4,1,2

Section 10 与 Section 15 是本文最硬的法律底。 Seremban City Council 政府网站提供的 Laws of Malaysia 文本显示地方议员由州政府委任,以及地方选举条文停止生效;Malaysian Bar 文件作第二来源。上线前仍须确认该 PDF 的修订日期与 AGC 最新现行文本一致。3,1

槟城案件写到联邦法院已经决定的位置。 本文用判词重刊与 CLJLaw 案例摘要交叉核对,不把任何政党的新闻稿当成裁决依据。5,6

本篇 sensitive: true 上线前,涉及停选动机、政府承诺、皇家委员会建议、委任制问责与槟城诉讼的句子,必须交 Jay 逐句过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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