谁能改这部宪法
Article 159 像一串钥匙:有些门国会可以开,有些门必须等统治者同意,有些门后来还连到沙巴、砂拉越
安全条款之后,桌上又出现了一把钥匙。
有人伸手去拿,说:
既然国会代表人民,那国会当然可以改宪法。
另一个人把手按住。
他说:
可以。
但你先数清楚,桌上不是一把钥匙。
是一串。
宪法不是石碑#
如果宪法完全不能改,它会变成石碑。
石碑很庄严。
但国家不是石碑。
人口会变。
州属关系会变。
法院制度会变。
选举制度会变。
一九五七年没有沙巴和砂拉越。
一九六三年以后,马来西亚这三个字本身,就比马来亚多了一层新的政治现实。1,3
所以宪法必须能改。
Article 159 的第一句话,大意就是:在本条和 Article 161E 的限制下,宪法可以由联邦法律修改。1,3
门是开的。
可是门后面还有门。
第一道门:不是普通多数#
普通法律,多数就能通过。
但修宪不是普通法律。
Article 159(3) 说,一般修宪 Bill 不能在国会任何一院通过,除非它在二读和三读都得到不少于该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支持。1,3
注意,是全体议员。
不是当天坐在里面的人。
也不是喊得最大声的人。
这就把修宪从日常政治里抬高了一层。
一个政府可以执政。
但执政不等于可以任意重写国家的骨架。
它必须证明自己拥有更厚的多数。
不是只赢一场表决。
而是赢到足以动宪法。
第二道门:有些小门比较轻#
可是 Article 159 又不是把所有修改都锁得一样重。
第 159(4) 条列出一些例外。
某些附表技术修改、某些因宪法其他授权而产生的附带或相应修改、以及与新州加入联邦有关的部分修改,不一定落入三分之二门槛。1,3
这听起来很枯燥。
但它说明一个道理:
宪法有大梁,也有门钉。
大梁不能随便动。
门钉如果每一颗都要动用最重程序,国家也会被自己绑住。
所以修宪制度不是一把锁。
它是一套分级锁。
第三道门:统治者会议#
然后,最敏感的门出现了。
Article 159(5) 说,若要修改若干指定条文,必须取得统治者会议同意。范围包括 Article 10(4) 及相关法律、Part III 公民权、Article 38、Article 63(4)、Article 70、Article 71(1)、Article 72(4)、Article 152、Article 153,以及 Article 159(5) 本身。1,3
这里面有熟悉的影子。
公民权。
语言。
统治者会议。
议会特权。
第 153 条。
也就是前面几篇一直在讲的那些问题。
这些不是普通政策。
它们是独立宪政妥协里最容易发热的部位。
所以宪法说:即使国会人数够,某些门也不能只靠国会自己打开。1,2
钥匙必须经过统治者会议。
为什么连第 159(5) 自己也被锁住#
这里有一个很像悬疑小说的小机关。
Article 159(5) 不只锁别人。
它还锁自己。
也就是说,如果有人想修改“哪些事项需要统治者会议同意”这条规则,本身也需要统治者会议同意。1,3
这就像把保险箱钥匙放进另一个保险箱。
否则会发生什么?
一个拥有三分之二多数的政府,理论上可以先把同意门拆掉,再回头修改原本受保护的事项。
Article 159(5) 把这条捷径堵住。
它不让你先拆锁,再开门。
第四道门:后来出现的东马钥匙#
到这里,如果我们还停在一九五七年,故事只讲到马来亚。
但国家没有停在那里。
一九六三年,沙巴、砂拉越和新加坡加入,马来西亚成立。
新加坡后来退出。
沙巴和砂拉越留下。
于是宪法里多了一道与 Article 161E 有关的门。
Article 161E 说,若修宪影响沙巴或砂拉越若干宪制事项,例如与州有关的公民权连接、高等法院结构与管辖、州立法与行政权限、财政安排、州内宗教、语言使用、natives 的特殊待遇等,需要取得有关州 Yang di-Pertua Negeri 的 concurrence。1,3
这不是一九五七年谈判桌上的原始问题。
但它提醒我们:
马来西亚宪法后来不只是在马来亚的骨架上加名字。
它还加入了新的锁。
新的锁背后,是新的政治承诺。
锁越多,是不是越民主#
答案没有那么简单。
锁太少,宪法会被临时多数拖着走。
今天有三分之二,今天就改。
明天又有三分之二,明天再改。
人民刚学会一个制度,制度又换了脸。
但锁太多,宪法也可能僵硬。
社会已经改变,文字却不愿让路。
人民用选票送出新多数,新多数却发现真正的门都在别处。
所以修宪制度永远有一条细线:
既要让国家能长大。
又要让国家不能随便把自己改到面目全非。
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,钥匙更重了#
后来,马来西亚经历一九六九年大选、五一三事件、紧急状态、国会暂停和国家行动理事会。
到一九七一年,宪法又经历重大修改。
二手研究通常把那一轮修改和“敏感事项”的言论限制、Article 153 范围、以及 Article 159(5) 的同意范围扩大放在一起讨论。4,1
这里不能写得太快。
因为一九七一年不是本文的主场。
但它说明一件事:
修宪程序本身,也会成为政治斗争的战场。
谁能改宪法?
怎样改?
哪些题目被加锁?
这些问题不是技术问题。
它们会决定后来的国家能不能说某些话、能不能动某些条文、能不能重新分配权力。4,1
一张纸怎样保护自己#
所以现在再看 Article 4。
它说宪法是联邦最高法律,独立日之后通过而与宪法不一致的法律,在不一致范围内无效。1,3
这句话听起来很威风。
但最高法律要怎样保护自己?
靠法院?
靠国会?
靠统治者会议?
靠选民?
答案是:都要。
法院解释它。
国会可以在门槛内修改它。
统治者会议在若干敏感事项上拥有同意门。
沙巴、砂拉越后来也在 Article 161E 里有自己的保护结构。
选民则决定谁能坐进国会,谁有机会拿到那把三分之二钥匙。1,3
宪法保护自己,不是靠一句话。
是靠一套权力之间互相拉住的机关。
这一篇的证据,本站要跟你交代清楚#
Article 159、Article 161E 与 Article 4 的说明,以 AGC Federal Constitution 为底。 Constitute Project 只作 2025 整编文本对照,不当作官方版本。1,3
一九五七年制宪背景只作结构解释。 本文不把 Reid 委员会写成最终修宪制度的唯一来源;这里只用它说明当时联邦、统治者与社群妥协的政治背景。2,1
一九七一年后的变化只作下一阶段提示。 本文引用 New Mandala 作二手叙述,提醒读者 Article 159(5) 的范围曾在后来的政治危机后被加重;若要单独写一九七一年修宪,必须另开一篇并补一手法案、国会记录与判例材料。4,1
本篇 sensitive: true。 它涉及公民权、语言、Article 153、统治者会议、沙巴砂拉越地位与修宪权;上线前必须由 Jay 逐句过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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