马来西亚说书
独立与建国 · · 第 40 / 106

谁能改这部宪法

Article 159 像一串钥匙:有些门国会可以开,有些门必须等统治者同意,有些门后来还连到沙巴、砂拉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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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条款之后,桌上又出现了一把钥匙。

有人伸手去拿,说:

既然国会代表人民,那国会当然可以改宪法。

另一个人把手按住。

他说:

可以。

但你先数清楚,桌上不是一把钥匙。

是一串。

宪法不是石碑#

如果宪法完全不能改,它会变成石碑。

石碑很庄严。

但国家不是石碑。

人口会变。

州属关系会变。

法院制度会变。

选举制度会变。

一九五七年没有沙巴和砂拉越。

一九六三年以后,马来西亚这三个字本身,就比马来亚多了一层新的政治现实。1,3

所以宪法必须能改。

Article 159 的第一句话,大意就是:在本条和 Article 161E 的限制下,宪法可以由联邦法律修改。1,3

门是开的。

可是门后面还有门。

第一道门:不是普通多数#

普通法律,多数就能通过。

但修宪不是普通法律。

Article 159(3) 说,一般修宪 Bill 不能在国会任何一院通过,除非它在二读和三读都得到不少于该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支持。1,3

注意,是全体议员。

不是当天坐在里面的人。

也不是喊得最大声的人。

这就把修宪从日常政治里抬高了一层。

一个政府可以执政。

但执政不等于可以任意重写国家的骨架。

它必须证明自己拥有更厚的多数。

不是只赢一场表决。

而是赢到足以动宪法。

第二道门:有些小门比较轻#

可是 Article 159 又不是把所有修改都锁得一样重。

第 159(4) 条列出一些例外。

某些附表技术修改、某些因宪法其他授权而产生的附带或相应修改、以及与新州加入联邦有关的部分修改,不一定落入三分之二门槛。1,3

这听起来很枯燥。

但它说明一个道理:

宪法有大梁,也有门钉。

大梁不能随便动。

门钉如果每一颗都要动用最重程序,国家也会被自己绑住。

所以修宪制度不是一把锁。

它是一套分级锁。

第三道门:统治者会议#

然后,最敏感的门出现了。

Article 159(5) 说,若要修改若干指定条文,必须取得统治者会议同意。范围包括 Article 10(4) 及相关法律、Part III 公民权、Article 38、Article 63(4)、Article 70、Article 71(1)、Article 72(4)、Article 152、Article 153,以及 Article 159(5) 本身。1,3

这里面有熟悉的影子。

公民权。

语言。

统治者会议。

议会特权。

第 153 条。

也就是前面几篇一直在讲的那些问题。

这些不是普通政策。

它们是独立宪政妥协里最容易发热的部位。

所以宪法说:即使国会人数够,某些门也不能只靠国会自己打开。1,2

钥匙必须经过统治者会议。

为什么连第 159(5) 自己也被锁住#

这里有一个很像悬疑小说的小机关。

Article 159(5) 不只锁别人。

它还锁自己。

也就是说,如果有人想修改“哪些事项需要统治者会议同意”这条规则,本身也需要统治者会议同意。1,3

这就像把保险箱钥匙放进另一个保险箱。

否则会发生什么?

一个拥有三分之二多数的政府,理论上可以先把同意门拆掉,再回头修改原本受保护的事项。

Article 159(5) 把这条捷径堵住。

它不让你先拆锁,再开门。

第四道门:后来出现的东马钥匙#

到这里,如果我们还停在一九五七年,故事只讲到马来亚。

但国家没有停在那里。

一九六三年,沙巴、砂拉越和新加坡加入,马来西亚成立。

新加坡后来退出。

沙巴和砂拉越留下。

于是宪法里多了一道与 Article 161E 有关的门。

Article 161E 说,若修宪影响沙巴或砂拉越若干宪制事项,例如与州有关的公民权连接、高等法院结构与管辖、州立法与行政权限、财政安排、州内宗教、语言使用、natives 的特殊待遇等,需要取得有关州 Yang di-Pertua Negeri 的 concurrence。1,3

这不是一九五七年谈判桌上的原始问题。

但它提醒我们:

马来西亚宪法后来不只是在马来亚的骨架上加名字。

它还加入了新的锁。

新的锁背后,是新的政治承诺。

锁越多,是不是越民主#

答案没有那么简单。

锁太少,宪法会被临时多数拖着走。

今天有三分之二,今天就改。

明天又有三分之二,明天再改。

人民刚学会一个制度,制度又换了脸。

但锁太多,宪法也可能僵硬。

社会已经改变,文字却不愿让路。

人民用选票送出新多数,新多数却发现真正的门都在别处。

所以修宪制度永远有一条细线:

既要让国家能长大。

又要让国家不能随便把自己改到面目全非。

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,钥匙更重了#

后来,马来西亚经历一九六九年大选、五一三事件、紧急状态、国会暂停和国家行动理事会。

到一九七一年,宪法又经历重大修改。

二手研究通常把那一轮修改和“敏感事项”的言论限制、Article 153 范围、以及 Article 159(5) 的同意范围扩大放在一起讨论。4,1

这里不能写得太快。

因为一九七一年不是本文的主场。

但它说明一件事:

修宪程序本身,也会成为政治斗争的战场。

谁能改宪法?

怎样改?

哪些题目被加锁?

这些问题不是技术问题。

它们会决定后来的国家能不能说某些话、能不能动某些条文、能不能重新分配权力。4,1

一张纸怎样保护自己#

所以现在再看 Article 4。

它说宪法是联邦最高法律,独立日之后通过而与宪法不一致的法律,在不一致范围内无效。1,3

这句话听起来很威风。

但最高法律要怎样保护自己?

靠法院?

靠国会?

靠统治者会议?

靠选民?

答案是:都要。

法院解释它。

国会可以在门槛内修改它。

统治者会议在若干敏感事项上拥有同意门。

沙巴、砂拉越后来也在 Article 161E 里有自己的保护结构。

选民则决定谁能坐进国会,谁有机会拿到那把三分之二钥匙。1,3

宪法保护自己,不是靠一句话。

是靠一套权力之间互相拉住的机关。

这一篇的证据,本站要跟你交代清楚#

Article 159、Article 161E 与 Article 4 的说明,以 AGC Federal Constitution 为底。 Constitute Project 只作 2025 整编文本对照,不当作官方版本。1,3

一九五七年制宪背景只作结构解释。 本文不把 Reid 委员会写成最终修宪制度的唯一来源;这里只用它说明当时联邦、统治者与社群妥协的政治背景。2,1

一九七一年后的变化只作下一阶段提示。 本文引用 New Mandala 作二手叙述,提醒读者 Article 159(5) 的范围曾在后来的政治危机后被加重;若要单独写一九七一年修宪,必须另开一篇并补一手法案、国会记录与判例材料。4,1

本篇 sensitive: true 它涉及公民权、语言、Article 153、统治者会议、沙巴砂拉越地位与修宪权;上线前必须由 Jay 逐句过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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