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88 年司法危机:被革职的大法官
九名法官本来要审一个政党的命运,最后被审的却是法官自己
最高法院已经排好了日期。
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三日,九名法官将坐在一起,审理旧巫统党案的上诉。
上诉者想问:那场只差四十三票的党选是否有效?
法庭必须先面对更大的问题:旧巫统既已被高庭判成不合法社团,它还有没有一个可以被挽救的法律身份?
可是六月十三日到了,九名法官没有开庭。
那封信没有写给报纸#
事情并不是从党案才开始。
八十年代后期,行政机关与法院因多宗判决发生摩擦。政府推动修宪,删去《联邦宪法》第一百二十一条中“联邦司法权归属于法院”的原有表述,改为法院拥有联邦法律所赋予的管辖权与权力。修正案在一九八八年六月十日生效。1,3,6,7
三月二十五日,吉隆坡的法官开会讨论首相公开批评司法机构所造成的影响。会议同意由最高法院院长 Salleh Abas 致函国家元首与各州统治者,表达法官们对行政与司法关系的忧虑。
信在三月二十六日寄出。
它不是公开宣言,也不是报章访问。
它是一封由司法首长写给任命他的国家元首的私人信件。后来参与独立审查的法律专家指出,草稿由三名法官协助拟定,出席会议者没有人反对寄信;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在事发当年也认为,以私人信件向国家元首表达司法独立受到影响的忧虑,本身不应构成“行为不当”。1,5
但这封信后来成为 Salleh 面对的主要指控之一。
九张椅子还没坐满#
五月二十三日前后,Salleh 决定让九名最高法院法官审理巫统十一人上诉,并把案件排在六月十三日。书记官处已通知律师准备额外六套上诉记录。1,2
五月二十五日,首相马哈迪致函国家元首,建议依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停职 Salleh,并成立审裁庭调查他是否应被革职。国家元首同日同意,停职从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。1,5
五月二十七日,Salleh 收到正式通知。
同一天,代任最高法院院长 Abdul Hamid Omar 取消了巫统党案与 Karpal Singh 案原先排定的审讯日期。1,2
这几天的先后次序,后来成为争议中心。
独立审查小组在二十年后判断,九人合议庭一经排定,停职程序便迅速加速,足以构成动机不当的有力证据。那是审查小组依据文件作出的结论,不是一项后来法庭推翻原审裁庭的判决。1,3
我们可以不先接受它的结论。
只看时间轴,问题已经在那里:
一个案件即将由最高法院审理时,谁有权决定主持该法院的人还能不能坐在那里?
第一座审裁庭#
宪法不允许政府用一封普通公函直接解雇最高法院法官。
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,法官只可因无能力履职或行为不当,经特别审裁庭调查并建议后,才由国家元首免职。制度表面上设置了一道高门槛:政治领导人不能独自完成革职。1,5
问题转到审裁庭如何组成、如何审理。
首座审裁庭由 Abdul Hamid Omar 主持。他当时是马来亚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,也是 Salleh 停职后代任最高法院院长的人。Salleh 的律师因此提出利益冲突等异议,也质疑部分成员的资历与位置。异议未被接纳。1,5
指控总计五项,涵盖 Salleh 的两次演说、一宗案件处理、三月二十六日的信,以及他停职后的公开言论与一度提出后又撤回的提早退休申请。
审裁庭在六月二十九日开始听证,六月三十日下午完成;报告在七月七日交给国家元首。八月八日,Salleh 正式收到革职通知。1,5
二十年后的独立审查逐项重看这些材料,结论是没有充分材料构成可审理的指控,程序、组成与结论都有严重缺陷。1,3
但在一九八八年七月,Salleh 还不知道最后通知何时会来。
他的律师仍在寻找一扇没有关上的门。
七月二日,最高法院临时开庭#
Salleh 向高庭申请禁止第一审裁庭继续提交报告。
七月二日中午,高庭再次把案件展延,拒绝先发出维持现状的有限命令。律师担心,等到星期一复庭,审裁庭可能已经把报告送出去,申请会失去意义。1,2
他们转向最高法院。
当时留在吉隆坡、资历最深的最高法院法官 Wan Suleiman 紧急召集五人合议庭。与他同席的是 Eusoffe Abdoolcader、Azmi Kamaruddin、Wan Hamzah Mohamed Salleh 与 George Seah。
开庭从下午十二时五十分开始。约三十分钟听证后,五名法官一致发出有限禁令:在法院进一步下令以前,第一审裁庭不得把报告、建议与意见交给国家元首。1,2
禁令没有判 Salleh 胜诉。
它只是把时钟按停,要求在最终行动前让法院先审查程序。
法官成了第二批被审的人#
代任最高法院院长 Abdul Hamid Omar 向国家元首指称,五名法官七月二日的行动构成严重行为不当,足以启动革职程序。第二座审裁庭因而成立。1,2
这里最容易被后世一句话写错。
五名法官都被停职,却不是五人最后都被革职。
第二审裁庭否定了他们事先串谋和偏袒 Salleh 的共同指控,并完全开脱 Azmi Kamaruddin、Eusoffe Abdoolcader 与 Wan Hamzah。Wan Suleiman 与 George Seah 则因离开原定在哥打峇鲁举行的最高法院审讯等理由,被建议革职。1,2
所以,一九八八年司法危机最终被革职的是三名高级法官:
Salleh Abas、Wan Suleiman 与 George Seah。
二十年后的独立审查认为,即使第二审裁庭所采用的法律解释有争议,两名法官当时最多可能犯了法律判断错误;在没有不当动机的情况下,这不足以成为司法行为不当。1,3
被改变的不只是一张名单#
一场司法危机的后果,很难像选票一样点算。
你可以数出三人被革职。
你却很难数出,从那以后有多少法官在面对政府案件时,多停了一秒,想起一九八八年的结果。
法律上,第一百二十一条删除“司法权归属于法院”的字样以后,法院究竟是否只拥有国会愿意给予的权力,争论延续近三十年。后来的联邦法院判决重新强调,司法权来自宪法结构,不能仅因一九八八年删除几个字便转移给行政或立法机关。3,6,7
这说明文字可以被删掉,问题却不会消失。
谁解释宪法?
谁判断政府行为是否合法?
当作出判断的人也可能因判断而失去职位,纸上的权力分立还剩多少实际重量?
这一篇的证据,本站要跟你交代清楚#
二〇〇八年报告不是一九八八年法院翻案。 它由国际与本地法律组织委托独立专家审查两座审裁庭材料,具有重要证据价值,但没有法律权力撤销当年的革职。正文把它的结论明确归属于审查小组。1,3
“九名法官”指准备审巫统党案的合议庭。 它没有在六月十三日实际开审;Salleh 停职后,代任院长取消日期。1,2
“五人停职、两人革职、三人复职”不能压成“五名法官被革职”。 五人合议庭成员全部停职;Wan Suleiman 与 George Seah 被革职,另外三人获开脱。连同 Salleh,危机中共有三名高级法官被革职。1,2,8
三月二十六日信件的性质有争议。 第一审裁庭把它列为指控;国际法学家委员会与二〇〇八年审查小组认为,司法首长以私人信件向国家元首表达集体忧虑不构成行为不当。本文分别写明指控与后来的评价。1,5
第一百二十一条的长期法律效果不是一句“司法权被彻底消灭”可以说完。 一九八八年确实删去原有赋权字句;后来的联邦法院又确认司法权仍属于法院。正文呈现文字变化与判例发展,不把政治评价冒充现行法律结论。3,6,7
本篇 sensitive: true。 涉及在世政治人物、国家元首、司法人员动机、宗教案件与宪法权力的句子,上线前必须交 Jay 逐句审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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